民國111年 第2梯次 網頁設計丙級 學科
第50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 (1) 7 年
- (2) 10 年
- (3) 5 年
- (4) 2 年
官方答案
(4)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若自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亦同。題目問的是「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的期間,故為2年。7年、5年並非本法規定的消滅時效,10年則是從行為時起算的最長期間,兩者起算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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