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2梯次 混凝土丙級 學科
第28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程 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程 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2)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3) 公司
- (4)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官方答案
(3)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法人於職務上所作成之著作,以該法人為著作者。程式設計工程師為公司受僱人員,因職務編寫程式屬職務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著作財產權(含重製權)歸公司所有。工程師僅享有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等),非財產權。故重製權歸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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