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混凝土丙級 學科

第17題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列 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題目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列 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1. (1)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2. (2) 自願進行
  3. (3) 明訂開發行為及規模
  4. (4) 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

官方答案

(1)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解析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其認定方式包括:屬法規明訂的開發行為類別及規模者、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者,以及開發單位自願進行者。民眾或團體抗爭屬社會陳情事件,並非法律明定的認定方式,故選項1為正解;其餘三項均為法定途徑。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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