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3梯次 照顧服務員單一級 學科
第37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 (1)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 (2)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 (3)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 (4) 免除債務
官方答案
(1)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依貪污治罪條例,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公務員職務行為具對價關係,且為有財產價值之利益。選項2高檔餐宴、選項3大額禮券、選項4免除債務,均屬可提供經濟利益、具對價性的不正利益或賄賂。選項1單純邀請公務員開工觀禮,若屬公開儀式、無特定職務對價且不具實質經濟利益,一般認屬社交禮儀性質,不必然構成賄賂或不正利益,故為本題「不屬於」之答案。實務上仍須視是否伴隨請託關說而個案認定,但相較其他三項明確利益,選項1最不具對價性。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