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70題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政府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 逾幾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題目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政府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 逾幾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1. (1) 四個月
  2. (2) 五個月
  3. (3) 六個月
  4. (4) 七個月

官方答案

(3) 六個月

解析

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時,機關得補償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六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故本題期限為六個月,四個月、五個月、七個月均與法定門檻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