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70題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政府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 逾幾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題目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政府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 逾幾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 (1) 四個月
- (2) 五個月
- (3) 六個月
- (4) 七個月
官方答案
(3) 六個月
解析
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時,機關得補償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六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故本題期限為六個月,四個月、五個月、七個月均與法定門檻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