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42題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政府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 逾幾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題目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政府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 逾幾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 (1) 四個月
- (2) 六個月
- (3) 五個月
- (4) 七個月
官方答案
(2) 六個月
解析
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如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程暫停執行,其暫停執行期限累計逾6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求償。故答案為2(六個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