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44題
依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政府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 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逾幾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題目
依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政府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 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逾幾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 (1) 四個月
- (2) 六個月
- (3) 五個月
- (4) 七個月
官方答案
(2) 六個月
解析
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有關暫停執行與契約終止解除的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的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累計逾6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請求因此增加的必要費用。故答案為六個月,四個月、五個月、七個月均與所定門檻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