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44題

依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政府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 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逾幾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題目

依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政府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 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逾幾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1. (1) 四個月
  2. (2) 六個月
  3. (3) 五個月
  4. (4) 七個月

官方答案

(2) 六個月

解析

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有關暫停執行與契約終止解除的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的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累計逾6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請求因此增加的必要費用。故答案為六個月,四個月、五個月、七個月均與所定門檻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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