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66題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 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何者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 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題目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 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何者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 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 (1) 督導
  2. (2) 人員
  3. (3) 設置
  4. (4) 管理

官方答案

(3) 設置、(4) 管理

解析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條採無過失責任,重點在於公共設施於「設置」時(設計、施工、建造)或「管理」時(維護、保管、巡查)有欠缺。選項1「督導」、選項2「人員」均非本條要件;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係規範於同法第2條,二者法理基礎不同。故正確為設置(3)與管理(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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