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66題
下述何者為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對於「工程」定義?
題目
下述何者為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對於「工程」定義?
- (1) 增建
- (2) 修改
- (3) 變更
- (4) 新建
官方答案
(1) 增建、(4) 新建
解析
政府採購法第7條將「工程」定義為:在地面上或地面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以及改變自然環境的行為。其中「新建」指從無到有的興建,「增建」指在原構造物上增加規模或樓層,兩者均屬法定工程範圍。「修改」與「變更」並非該條所列的工程態樣,變更設計只是履約過程中的契約調整,並非工程定義本身。因此符合工程定義的選項為新建與增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