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1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6題

依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政府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 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逾幾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題目

依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政府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 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逾幾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1. (1) 六個月
  2. (2) 七個月
  3. (3) 四個月
  4. (4) 五個月

官方答案

(1) 六個月

解析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逾6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以平衡雙方權益。故答案為六個月。選項4(五個月)、選項3(四個月)未達法定門檻,廠商尚不得逕行終止;選項2(七個月)雖已逾門檻,但非契約所定之基準月數。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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