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1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6題
依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政府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 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逾幾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題目
依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政府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 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逾幾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 (1) 六個月
- (2) 七個月
- (3) 四個月
- (4) 五個月
官方答案
(1) 六個月
解析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逾6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以平衡雙方權益。故答案為六個月。選項4(五個月)、選項3(四個月)未達法定門檻,廠商尚不得逕行終止;選項2(七個月)雖已逾門檻,但非契約所定之基準月數。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