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50題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無瑕疵,除合約另有規定,應準用民法買賣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買賣之瑕 疵擔保情形?
題目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無瑕疵,除合約另有規定,應準用民法買賣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買賣之瑕 疵擔保情形?
- (1) 效用
- (2) 品質
- (3) 價值
- (4) 美觀
官方答案
(4) 美觀
解析
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買受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所稱「瑕疵」指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或滅失、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效用)之瑕疵,以及缺乏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因此買賣瑕疵擔保情形包含價值、效用、品質三者。至於「美觀」並非民法明定之物之瑕疵擔保事由,單純外觀是否美觀不影響價值、效用或品質之擔保,故非瑕疵擔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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