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33題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投標廠商不須於投標文件 內敘明同等品之

題目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投標廠商不須於投標文件 內敘明同等品之

  1. (1) 功能
  2. (2) 出產地
  3. (3) 價格
  4. (4) 廠牌

官方答案

(2) 出產地

解析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機關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以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供機關審查其是否確與原招標文件所要求者相當。出產地並非審查同等品技術對等性所必需,故不須在投標文件內敘明;至於功能、價格、廠牌三者,均屬判斷同等品是否可替代原指定品之核心資訊,投標時必須載明。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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