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1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1題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題目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1. (1) 非連續曠工但1 個月內累計達3 日以上者
  2. (2)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3. (3) 確定被法院判刑6 個月以內並諭知緩刑超過1 年以上者
  4. (4) 經常遲到早退者

官方答案

(2)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勞工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即屬對雇主施暴。同條第6款曠工要件為「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故非連續曠工累計三日尚不符;第3款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已獲緩刑者不得據以終止;經常遲到早退屬情節較輕,須經勸導不改,並符合第11條第5款「確不能勝任工作」始得預告終止。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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