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21題

依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政府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程暫停 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逾幾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題目

依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政府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程暫停 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逾幾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1. (1) 五個月
  2. (2) 四個月
  3. (3) 七個月
  4. (4) 六個月

官方答案

(4) 六個月

解析

依政府採購法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程暫停執行,其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六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請求因此所增加的費用。此設計在避免機關長期停工卻使廠商持續背負履約成本與工期風險。五個月、四個月、七個月均與六個月的法定門檻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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