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29題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無瑕疵,除合約另有規定,應準用民法買賣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買賣之 瑕疵擔保情形?
題目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無瑕疵,除合約另有規定,應準用民法買賣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買賣之 瑕疵擔保情形?
- (1) 效用
- (2) 美觀
- (3) 品質
- (4) 價值
官方答案
(2) 美觀
解析
民法第492條要求承攬人完成之工作具備約定品質,且無減少或滅失價值、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第347條規定買賣瑕疵擔保於有償契約準用之。因此擔保重點為價值、通常效用、契約預定效用及保證品質。美觀並非法律明定之瑕疵擔保項目,除契約另有特別約定外,不能僅以美觀不佳主張工作有瑕疵。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