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4題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 果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題目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 果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1. (1) 環境
  2. (2) 科技
  3. (3) 經濟
  4. (4) 社會

官方答案

(1) 環境

解析

依《環境基本法》第3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以環境保護優先。」此條文明定環境保護之優先順位,彰顯永續發展精神。故當發展與環境保護衝突且環境有嚴重危害之虞時,應以環境為優先,選1。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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