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53題
依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政府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程暫停 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逾幾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題目
依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政府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程暫停 執行,暫停執行期限累計逾幾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 (1) 五個月
- (2) 七個月
- (3) 六個月
- (4) 四個月
官方答案
(3) 六個月
解析
依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工程暫停執行時,廠商得請求展延工期及停工期間的必要費用;若暫停執行期限累計逾六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四個月、五個月與七個月均與範本所定的六個月門檻不符,故應選六個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