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42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2. (2)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3. (3) 免除債務
  4. (4)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官方答案

(4)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行受賄罪之對價須為「賄賂」或「不正利益」,即具財產或經濟價值之給付。送禮券、招待高檔餐飲、免除債務均屬有價值之利益;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僅屬儀式性邀請,不具經濟價值,不構成賄賂或不正利益,故不屬之。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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