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10題
依據「營造業法」之規定,下列何項不為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
題目
依據「營造業法」之規定,下列何項不為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
- (1) 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 (2) 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 (3) 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 (4) 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官方答案
(4) 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解析
依營造業法第35條,專任工程人員職掌為查核施工計畫書並簽章(選項1)、督察按圖施工與解決技術問題(選項3)、於開工竣工等文件簽章(選項2)等技術事項。選項4之「工地行政事務」屬工地主任(第31條)職掌,非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雖其亦督導現場安全衛生,但行政事務不歸其負責,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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