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66題
「建築法」中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何?
題目
「建築法」中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何?
- (1) 營造業負責人
- (2) 專任工程人員
- (3) 工地主任
- (4) 營造業
官方答案
(4) 營造業
解析
依《建築法》的用詞定義,建築物的承造人指的就是營造業,也就是實際承攬施工、依核准圖說施作並負施工責任的廠商。營造業負責人只是該營造業的法代表人,屬代表人而非承造人本身;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則是營造業派駐工地、負責技術督導或現場管理的專業人員,兩者都不是承攬契約上的承造人。因此正確答案為營造業。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