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66題

「建築法」中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何?

題目

「建築法」中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何?

  1. (1) 營造業負責人
  2. (2) 專任工程人員
  3. (3) 工地主任
  4. (4) 營造業

官方答案

(4) 營造業

解析

依《建築法》的用詞定義,建築物的承造人指的就是營造業,也就是實際承攬施工、依核准圖說施作並負施工責任的廠商。營造業負責人只是該營造業的法代表人,屬代表人而非承造人本身;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則是營造業派駐工地、負責技術督導或現場管理的專業人員,兩者都不是承攬契約上的承造人。因此正確答案為營造業。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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