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32題

雇主對於作業場所之照明設備,應保持其適當照明,遇有損壞,應即修復,下列哪一場所 不在考慮範圍?

題目

雇主對於作業場所之照明設備,應保持其適當照明,遇有損壞,應即修復,下列哪一場所 不在考慮範圍?

  1. (1) 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
  2. (2) 階梯、升降機及出入口
  3. (3) 工作場所空氣流通處
  4. (4) 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份

官方答案

(3) 工作場所空氣流通處

解析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保持適當照明的地點,包括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階梯與升降機及出入口、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份,以及其他易發生危險之作業場所,並於照明設備損壞時立即修復。空氣流通處屬於通風換氣與空氣品質的規範事項,並非照明設備應特別維持的場所,故不在本條考量的範圍內。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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