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15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1. (1) 構成竊盜罪
  2. (2) 構成詐欺罪
  3.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4. (4)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官方答案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刑法上的業務侵占罪,指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將該物侵占入己者。經理因職務關係保管公司資金,擅自挪用即已該當侵占行為,犯罪於挪用時即成立;事後因良心不安返還款項,僅屬犯後態度,可作為量刑參考,不能阻卻犯罪成立。竊盜是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持有,詐欺須有施用詐術使人交付,均與本題情境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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