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24題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果 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題目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果 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 (1) 社會
- (2) 環境
- (3) 經濟
- (4) 科技
官方答案
(2) 環境
解析
環境基本法第3條明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時,應以環境保護為優先。此即「環境優先」原則,目的在避免以開發犧牲環境、確保世代永續。因此當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嚴重衝擊時,社會、經濟、科技等考量均須退讓,不得置於環境之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