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機械加工丙級 學科
第34題
下列何者可以做為著作權之標的?
題目
下列何者可以做為著作權之標的?
- (1)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
- (2) 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新聞稿
- (3) 法律與命令
- (4) 藝術作品
官方答案
(4) 藝術作品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 5 條與第 9 條規定,法律、命令、中央或地方機關發布之公文、考試試題等均不得為著作權標的(屬公有領域)。選項 1 考試試題、選項 2 公務員職務上草擬之新聞稿(公文)、選項 3 法律與命令,皆排除著作權保護;唯選項 4 藝術作品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音樂、戲劇等著作類型,可為著作權標的。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