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3梯次 網版製版印刷乙級 學科
第28題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有關性騷擾之責任與罰則,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有關性騷擾之責任與罰則,下列何者錯誤?
- (1)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 公務、業務、求職,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 (2)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 萬元以下罰金
- (3)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如果沒有造成他人財產上之損失,就無需負擔金錢賠償之責任
- (4)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1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答案
(3)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如果沒有造成他人財產上之損失,就無需負擔金錢賠償之責任
解析
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被害人因性騷擾而受有損害時,即使沒有財產上的實際損失,仍可依民法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慰撫金),並可要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所以「無需負擔金錢賠償」的說法錯誤。其餘選項:利用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等監督照護關係為權勢性騷擾者,得加重罰鍰;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等隱私處,另涉刑事責任;一般性騷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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