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3梯次 網版製版印刷乙級 學科

第59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免除債務
  2. (2)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3. (3)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4. (4)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官方答案

(4)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賄賂指金錢、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且須與公務員職務行為形成對價關係。免除債務、高檔餐飲招待、大額禮券都具有財產或利益移轉的實質,可能構成賄賂或不正利益;開工邀請觀禮屬一般公務或社交活動,未給予具體利益,不具對價性。答案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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