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 第1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64題

下列何者非民法規定使要約喪失拘束力的方式?

題目

下列何者非民法規定使要約喪失拘束力的方式?

  1. (1) 對方拒絕要約
  2. (2) 經過一定期間不為承諾
  3. (3) 規定多種數量與價格條件
  4. (4) 訂有期限的要約

官方答案

(3) 規定多種數量與價格條件

解析

民法第93條規定要約喪失拘束力之事由:一、被拒絕;二、逾承諾期限未承諾;三、要約人撤回(撤回通知與要約同時或之前到達);四、要約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破產。選項3「規定多種數量與價格條件」屬於要約內容不明確或屬邀請對方發出要約(invitation to treat),非喪失拘束力之法定事由。選項4「訂有期限的要約」反而使要約在期限內具有拘束力。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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