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 第1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64題
下列何者非民法規定使要約喪失拘束力的方式?
題目
下列何者非民法規定使要約喪失拘束力的方式?
- (1) 對方拒絕要約
- (2) 經過一定期間不為承諾
- (3) 規定多種數量與價格條件
- (4) 訂有期限的要約
官方答案
(3) 規定多種數量與價格條件
解析
民法第93條規定要約喪失拘束力之事由:一、被拒絕;二、逾承諾期限未承諾;三、要約人撤回(撤回通知與要約同時或之前到達);四、要約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破產。選項3「規定多種數量與價格條件」屬於要約內容不明確或屬邀請對方發出要約(invitation to treat),非喪失拘束力之法定事由。選項4「訂有期限的要約」反而使要約在期限內具有拘束力。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