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72題
依我國仲裁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我國仲裁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 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 (2) 仲裁人之判斷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3)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作成之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為執行名義
- (4) 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不得為和解
官方答案
(4) 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不得為和解
解析
我國仲裁法第44條明文規定:「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其和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故仲裁事件中當事人於判斷前「得」為和解,選項4稱「不得為和解」與法條相反,故為錯誤。其餘均正確:第9條規定未約定仲裁人選定方法時,由雙方各選一仲裁人再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選項1);第37條第1項規定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選項2);第47條規定外國仲裁判斷經法院裁定承認後得為執行名義(選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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