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39題
有關海運運送業與海運承攬運送業的比較,下列何者較不適當?
題目
有關海運運送業與海運承攬運送業的比較,下列何者較不適當?
- (1) 兩者刊登攬貨廣告皆得刊登船名及船期
- (2) 兩者所簽發提單皆需簽署
- (3) 兩者皆可簽發指示式提單
- (4) 海運運送業可使用自備貨櫃封條,且封條上加印序號及輪船公司名稱或標誌
官方答案
(1) 兩者刊登攬貨廣告皆得刊登船名及船期
解析
海運運送業即船公司,本身是運送人,刊登攬貨廣告時得載明船名及船期;海運承攬運送業係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安排運送,並非船舶運送人,不得在攬貨廣告中刊登船名、船期,以免使人誤認其為運送人,故第1項較不適當。兩者所簽發的提單均須由簽發人簽署,且均可做成指示式提單以利轉讓;船公司使用自備貨櫃封條並加印序號及公司名稱或標誌,屬實務常見作法,第2至4項均屬適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