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17題

我國進口商計畫進口一批貨物,請德國出口商報價。4 月1 日出口商報價電報中稱:〝Offer valid before April 30 FOB Hamburg…

題目

我國進口商計畫進口一批貨物,請德國出口商報價。4 月1 日出口商報價電報中稱:〝Offer valid before April 30 FOB Hamburg USD29 per CTN, 300 cans each CTN, shipment during June from Ha mburg.〞進口商4 月2 日回電:〝Counter offer your April 1 FOB Hamburg USD27 per CTN, 300 c ans each CTN, shipment before April 24 from Hamburg.〞到4 月24 日進口商仍未收到回電。根據 該貨價有上漲趨勢的預測,進口商於4 月26 日又發電〝You r April 1 offer we accept.〞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1. (1) 儘管出口商未對進口商4 月2 日的還價按時回覆,但是出口商的原報價由於進口商的還價而終止,除非出口商對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予以確認,否則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是無效的
  2. (2) 因為出口商未對進口商4 月2 日的還價及時回覆,所以出口商的原報價繼續約束其至4 月30 日, 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因而是有效的
  3. (3) 儘管出口商未對進口商4 月2 日的還價按時回覆,但是出口商的原報價並未由於甲公司的還價而終止,故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是有效的
  4. (4) 因為出口商未回覆進口商4 月2 日及4 月26 日的電報,所以進口商可以在4 月2 日及4 月26 日的電報中選擇對其有利的內容

官方答案

(1) 儘管出口商未對進口商4 月2 日的還價按時回覆,但是出口商的原報價由於進口商的還價而終止,除非出口商對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予以確認,否則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是無效的

解析

依 CISG 第 17 條及民法要約邀請理論,還價視為拒絕原要約並構成新要約,原要約即失效。出口商未回覆 4/2 還價,原報價已終止;進口商 4/26 稱接受 4/1 原報價,實為新要約,須經出口商確認始生效,故進口商接受無效。選項 2、3 錯誤認為原報價仍存在;選項 4 無法律依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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