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17題
我國進口商計畫進口一批貨物,請德國出口商報價。4 月1 日出口商報價電報中稱:〝Offer valid before April 30 FOB Hamburg…
題目
我國進口商計畫進口一批貨物,請德國出口商報價。4 月1 日出口商報價電報中稱:〝Offer valid before April 30 FOB Hamburg USD29 per CTN, 300 cans each CTN, shipment during June from Ha mburg.〞進口商4 月2 日回電:〝Counter offer your April 1 FOB Hamburg USD27 per CTN, 300 c ans each CTN, shipment before April 24 from Hamburg.〞到4 月24 日進口商仍未收到回電。根據 該貨價有上漲趨勢的預測,進口商於4 月26 日又發電〝You r April 1 offer we accept.〞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 (1) 儘管出口商未對進口商4 月2 日的還價按時回覆,但是出口商的原報價由於進口商的還價而終止,除非出口商對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予以確認,否則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是無效的
- (2) 因為出口商未對進口商4 月2 日的還價及時回覆,所以出口商的原報價繼續約束其至4 月30 日, 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因而是有效的
- (3) 儘管出口商未對進口商4 月2 日的還價按時回覆,但是出口商的原報價並未由於甲公司的還價而終止,故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是有效的
- (4) 因為出口商未回覆進口商4 月2 日及4 月26 日的電報,所以進口商可以在4 月2 日及4 月26 日的電報中選擇對其有利的內容
官方答案
(1) 儘管出口商未對進口商4 月2 日的還價按時回覆,但是出口商的原報價由於進口商的還價而終止,除非出口商對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予以確認,否則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是無效的
解析
依 CISG 第 17 條及民法要約邀請理論,還價視為拒絕原要約並構成新要約,原要約即失效。出口商未回覆 4/2 還價,原報價已終止;進口商 4/26 稱接受 4/1 原報價,實為新要約,須經出口商確認始生效,故進口商接受無效。選項 2、3 錯誤認為原報價仍存在;選項 4 無法律依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