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64題

依UCP600 之規定,有關信用狀轉讓,下列哪些項目得變更?

題目

依UCP600 之規定,有關信用狀轉讓,下列哪些項目得變更?

  1. (1) 投保百分比
  2. (2) 裝運港及卸貨港
  3. (3) 提示期間
  4. (4) 信用狀所載之任何單價

官方答案

(1) 投保百分比、(3) 提示期間、(4) 信用狀所載之任何單價

解析

依UCP600第38條(g),信用狀轉讓時,下列項目可以變更:信用狀金額、信用狀所載的任何單價、有效期限、最遲裝運日或提示期間,以及保險的投保百分比;其中投保百分比可提高至原信用狀或該條規定所要求的保障程度。故選項1、3、4正確。裝運港及卸貨港並不在得變更的項目之列,轉讓後的信用狀仍須維持原記載,故選項2不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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