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21題

當買賣雙方約定依裝貨地之裝運重量作為賣方交付貨物的數量,則下列何者為不適宜之貿易條件?

題目

當買賣雙方約定依裝貨地之裝運重量作為賣方交付貨物的數量,則下列何者為不適宜之貿易條件?

  1. (1) FCA
  2. (2) CIF
  3. (3) CPT
  4. (4) DAT

官方答案

(4) DAT

解析

本題考的是:當交貨數量以裝運地重量為準時,哪一種貿易條件不宜採用。FCA、CPT、CIF 都屬裝運地(出口地)交貨,風險分別在貨物交付第一運送人或裝上船時移轉給買方,因此以出口地過磅所得的裝運重量作為交付數量,實務上可行。DAT(目的地終點站交貨)的風險與費用要到進口地終點站交貨時才移轉給買方,重量宜以目的地卸貨後衡量為準;若仍以裝運重量計量,對買方不利,且與風險移轉點不一致,故為不適宜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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