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61題
依我國仲裁法之規定,下列敘述哪些錯誤?
題目
依我國仲裁法之規定,下列敘述哪些錯誤?
- (1) 仲裁判斷之強制執行,原則上不須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
- (2) 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
- (3) 仲裁係以公開之方式進行
- (4)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作成之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為執行名義
官方答案
(1) 仲裁判斷之強制執行,原則上不須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3) 仲裁係以公開之方式進行
解析
仲裁法第37條規定,仲裁判斷原則上須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才能強制執行;僅於雙方以書面約定且符合法定要件時,才例外可直接執行,因此敘述1錯誤。仲裁程序不公開,敘述3稱公開也錯誤。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可作成和解書;外國仲裁判斷經法院裁定承認後得為執行名義,敘述2、4正確。本題問錯誤者,選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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