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8題
依UCP600 之規定,有關信用狀轉讓及款項讓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依UCP600 之規定,有關信用狀轉讓及款項讓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1) 信用狀款項之讓與,與信用狀本身項下權利行使之讓與無關
- (2) 信用狀若未表示可轉讓之事實,亦可辦理該信用狀款項之讓與
- (3) 憑Master L/C 轉開Secondary L/C 時,如Master L/C 係usance 條件,不可以sigh t 方式開發S econdary L/C
- (4) 可轉讓信用狀僅可轉讓一次,但可轉讓至任何第三國
官方答案
(3) 憑Master L/C 轉開Secondary L/C 時,如Master L/C 係usance 條件,不可以sigh t 方式開發S econdary L/C
解析
UCP600第38條的「信用狀轉讓」與第39條的「款項讓與」是兩件事:款項讓與只把信用狀項下可收取的款項移轉給受讓人,受讓人不得據以使用信用狀或提示單據,因此與信用狀項下權利的行使無關;而且第39條明定,信用狀未記載可轉讓時,受益人仍得讓與其款項,所以1、2都正確。可轉讓信用狀以轉讓一次為限,第二受益人不得再轉讓,但受讓人不以同一國家為限,可以轉讓給國外的第二受益人,所以4也正確。轉開背對背信用狀屬另一獨立信用狀,其付款期限只要不長於主信用狀即可;主信用狀為遠期時,仍得經銀行融資安排開發即期之secondary L/C,因此「不可以sight方式開發」的絕對說法有誤,本題選3。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