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78題
依據關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應計入完稅價格?
題目
依據關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應計入完稅價格?
- (1) 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
- (2) 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
- (3) 進口關稅
- (4) 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官方答案
(1) 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2) 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4) 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解析
依據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完稅價格採交易價格(CIF價格)為基礎,應加計之費用包括:(1)佣金及經紀費(買方負擔者),(2)包裝費,(3)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之物品價值,(4)權利金及報酬(買方支付且與進口貨物有關者),(5)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保險費、裝卸費及搬運費。選項1之權利金及報酬、選項2之佣金手續費、選項4之運費裝卸費均應計入。選項3進口關稅係依完稅價格計算之稅負,本身不屬完稅價格構成要素,不應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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