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1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71題
買賣契約中有關「裝運條件」之敘述,下列哪些錯誤?
題目
買賣契約中有關「裝運條件」之敘述,下列哪些錯誤?
- (1) 依UCP600 之規定,信用狀條款中若未明確註明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與「轉運」時,則應視為允許
- (2) 裝運通知(sh ipping advice)為買方發給賣方之通知,主要作用是提醒賣方準時裝運
- (3) 契約中一定要明列出「分批裝運」與「轉運」 條款
- (4) 依UCP600 之規定,使用promp t、immediately、as soon as possible 等類似語時,銀行將視為無記載而不予理會
官方答案
(2) 裝運通知(sh ipping advice)為買方發給賣方之通知,主要作用是提醒賣方準時裝運、(3) 契約中一定要明列出「分批裝運」與「轉運」 條款
解析
依UCP600相關規定:選項1正確:若信用狀未明確註明禁止分批裝運或禁止轉運,依UCP600第31條(分批裝運)及第20條等相關規定,應視為允許分批裝運及允許轉運。選項4正確:UCP600第3條等規定,對「prompt」、「immediately」、「as soon as possible」等表示時間之用語,銀行將不予理會(視為未記載),不能強制要求於該時間內完成行為。選項2錯誤:裝運通知(shipping advice)通常係由賣方於裝運後通知買方,以便買方知悉裝運情形、安排提貨或保險等,並非買方發給賣方提醒賣方裝運。選項3錯誤:信用狀或買賣契約並非「一定要」明列分批裝運與轉運條款;未明列時依UCP600原則處理(如上),毋須強制逐項明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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