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35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 (1)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 (2)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 (3) 免除債務
- (4)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官方答案
(4)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4條:賄賂指財產上利益(金錢、禮券、免除債務等);不正利益指非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如人情、性服務等)。選項1高檔餐飲、選項2禮券、選項3免除債務均屬財產上利益,構成賄賂。選項4「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屬一般社交禮儀,無財產價值且非不正利益,不構成賄賂或不正利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