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35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2. (2)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3. (3) 免除債務
  4. (4)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官方答案

(4)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4條:賄賂指財產上利益(金錢、禮券、免除債務等);不正利益指非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如人情、性服務等)。選項1高檔餐飲、選項2禮券、選項3免除債務均屬財產上利益,構成賄賂。選項4「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屬一般社交禮儀,無財產價值且非不正利益,不構成賄賂或不正利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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