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9題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 果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題目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 果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1. (1) 環境
  2. (2) 科技
  3. (3) 經濟
  4. (4) 社會

官方答案

(1) 環境

解析

環境基本法第3條揭示環境保護優先之原則: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時,應以環境保護為優先。此即「環境優先」條款,用以避免以經濟成長或科技開發為由犧牲環境,故本題應選環境,而非科技、經濟或社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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