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48題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是否可 以適用?
題目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是否可 以適用?
- (1)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 (2) 能否適用需視該國家或地區與我國是否簽訂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或協定
- (3) 無法適用
- (4) 可以適用,但若屬未遂犯則不罰
官方答案
(1)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解析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明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竊取、侵占、擅自重製等侵害營業秘密罪者,另訂較國內侵害行為更重之刑度,故本題應選「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此加重規定不以我國與行為地是否簽訂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或協定為前提,且對在中華民國境內竊取的行為本即適用。同法第13條之3並處罰未遂犯,故「未遂不罰」的敘述亦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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