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52題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題目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1) 經常遲到早退者
- (2)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 (3) 確定被法院判刑6 個月以內並諭知緩刑超過1 年以上者
- (4) 非連續曠工但1 個月內累計達3 日以上者
官方答案
(2)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故選項2正確。同條第6款限於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累計達6日,選項4的累計3日不符;第3款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確定,且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選項3已諭知緩刑,不得終止;經常遲到早退情節輕微,應先警告,非當然得逕行解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