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57題
依UCP600 與ISBP 之規定,有關單據正、副本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依UCP600 與ISBP 之規定,有關單據正、副本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1) 單據未表明其為正本或副本時,如載有簽發人明顯之原始簽字者,視為正本
- (2) 單據標明〝Orig inal〞者方為正本,標明〝Duplicate〞、〝Triplicate〞者不視為正本
- (3) 當信用狀要求提示「2/3 套正本提單」,但未指示剩餘正本提單的處置時,可提示3 /3 套正本提單
- (4) 信用狀要求提示〝copy of invoice〞時,提示一份副本發票,或未禁止時,提交一份正本發票亦符合
官方答案
(2) 單據標明〝Orig inal〞者方為正本,標明〝Duplicate〞、〝Triplicate〞者不視為正本
解析
依UCP600第17條(b)款及ISBP 745第E2條規定,單據未表明正本/副本時,若載有簽發人明顯原始簽字、蓋章或標記,視為正本(選項1正確)。選項2稱「單據標明『Original』者方為正本」錯誤,因UCP600未限定正本必須標示「Original」字樣;關鍵在於是否具原始簽署特徵。選項3依UCP600第19條,信用狀要求2/3正本提單且未指示餘下正本處置時,受益人得提示3/3正本。選項4依UCP600第17條(a)(ii),要求copy of invoice時,提示副本或正本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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