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55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 (1) 7 年
- (2) 2 年
- (3) 10 年
- (4) 5 年
官方答案
(2)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採雙軌設計:自請求權人知有侵害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即使始終不知,自侵害行為時起逾10年亦消滅。本題問的是「自知悉時起」,故為2年。7年、5年於本法並無此規定;10年是從「行為時」起算的長期時效,起算點與短期時效不同,不可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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