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55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1. (1) 7 年
  2. (2) 2 年
  3. (3) 10 年
  4. (4) 5 年

官方答案

(2)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採雙軌設計:自請求權人知有侵害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即使始終不知,自侵害行為時起逾10年亦消滅。本題問的是「自知悉時起」,故為2年。7年、5年於本法並無此規定;10年是從「行為時」起算的長期時效,起算點與短期時效不同,不可混用。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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