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75題
依我國仲裁法之規定,下列敘述哪些錯誤?
題目
依我國仲裁法之規定,下列敘述哪些錯誤?
- (1) 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
- (2) 仲裁判斷之強制執行,原則上不須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
- (3) 仲裁係以公開之方式進行
- (4)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作成之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為執行名義
官方答案
(2) 仲裁判斷之強制執行,原則上不須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3) 仲裁係以公開之方式進行
解析
依仲裁法,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當事人得為和解,和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第44條),故選項1正確,非題目所求之錯誤敘述。仲裁判斷原則上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第37條),故選項2稱「不須先聲請裁定」為錯誤。仲裁庭應不公開行之(第23條),故選項3稱「公開方式進行」為錯誤。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作成之外國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為執行名義(第47條),故選項4正確。題目問「哪些敘述錯誤」,故答案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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