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第1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14題
下列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處分案件之處理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處分案件之處理何者錯誤?
- (1) 審議委員會對於異議案件應從程序及實體做審查
- (2) 為處理出進口人聲明異議案件,應設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處分案件聲明異議委員會
- (3)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應於20 日內由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 (4) 不服者應於接到處分書之次日起20 日內以書面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聲明異議
官方答案
(4) 不服者應於接到處分書之次日起20 日內以書面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聲明異議
解析
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處分案件聲明異議案件處理要點,出進口人不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之處分者,應於處分書送達(接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聲明異議。故選項4所稱『二十日』錯誤。其餘規定:為處理聲明異議案件,依法設有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選項2正確);審議委員會對異議案件應就程序及實體一併審查(選項1正確);署方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由審議委員會審定(選項3所載二十日係指審定時限,為正確規定)。因此本題錯誤者在於聲明異議期間應為三十日而非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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