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丙級 學科

第19題

對信用狀修改書之接受或拒絕,受益人應知會

題目

對信用狀修改書之接受或拒絕,受益人應知會

  1. (1) 託收銀行
  2. (2) 指定銀行
  3. (3) 通知銀行
  4. (4) 押匯銀行

官方答案

(3) 通知銀行

解析

依據 UCP 600 第 10 條,信用狀修改書由開狀銀行透過通知銀行轉達受益人。受益人接受或拒絕修改,應向通知該修改書的銀行(即通知銀行)為意思表示。通知銀行再轉知開狀銀行。若受益人向指定銀行或押匯銀行表示,不生法律效力。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