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丙級 學科
第21題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果經 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題目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果經 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 (1) 經濟
- (2) 環境
- (3) 社會
- (4) 科技
官方答案
(2) 環境
解析
環境基本法第3條明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時,應以環境保護優先。本題情境屬於「有嚴重不良影響或危害」,因此應以環境優先,答案為2。此條文揭示環境保護優先的基本原則,並非表示平時只重環境而忽略經濟發展,而是在衝突且危害重大時,環境保護的位階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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