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丙級 學科
第64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 (1) 7 年
- (2) 10 年
- (3) 2 年
- (4) 5 年
官方答案
(3)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自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本題問的是「自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的期間,故為2年,選項3正確。選項2的10年是自侵權行為時起算的最長期間,選項1的7年、選項4的5年則均非本題所問之起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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