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1梯次 喪禮服務丙級 學科

第75題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54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將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財產退還消費者 之情形?

題目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54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將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財產退還消費者 之情形?

  1. (1) 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因故解除或終止後逾6 個月未指定新受託人
  2. (2) 自行停止營業連續6 個月以上
  3. (3) 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期滿後,逾6 個月未申請復業
  4. (4) 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逾6 個月以上

官方答案

(3) 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期滿後,逾6 個月未申請復業

解析

本條退還信託財產的設計,在於業者已確定無法繼續提供殯葬服務、消費者給付目的難以達成時,把預收費用還給消費者。條例所列情形包括:與信託業之信託契約因故解除或終止後逾6個月未指定新受託人、自行停止營業連續6個月以上、以及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逾6個月以上,均屬經營中斷而無從履行契約的狀態。至於業者依程序申請停業、期滿後未申請復業,屬停業與復業的行政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非本條明定之退還事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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