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1梯次 喪禮服務丙級 學科
第75題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54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將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財產退還消費者 之情形?
題目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54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將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財產退還消費者 之情形?
- (1) 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因故解除或終止後逾6 個月未指定新受託人
- (2) 自行停止營業連續6 個月以上
- (3) 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期滿後,逾6 個月未申請復業
- (4) 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逾6 個月以上
官方答案
(3) 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期滿後,逾6 個月未申請復業
解析
本條退還信託財產的設計,在於業者已確定無法繼續提供殯葬服務、消費者給付目的難以達成時,把預收費用還給消費者。條例所列情形包括:與信託業之信託契約因故解除或終止後逾6個月未指定新受託人、自行停止營業連續6個月以上、以及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逾6個月以上,均屬經營中斷而無從履行契約的狀態。至於業者依程序申請停業、期滿後未申請復業,屬停業與復業的行政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非本條明定之退還事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