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乙級 學科
第17題
某室內設計師接受業主委託進行室內設計並施工,但由於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出現爭議,因 此決定由業主支付設計圖設計費以及部分工程款後解約,但雙方並沒有針對著作財產權的…
題目
某室內設計師接受業主委託進行室內設計並施工,但由於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出現爭議,因 此決定由業主支付設計圖設計費以及部分工程款後解約,但雙方並沒有針對著作財產權的 歸屬進行約定,請問該名業主若希望另行僱工按原設計圖完成工程,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 (1) 由於雙方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因此在重新約定前,業主不得進行施工
- (2) 雖然設 計師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屬於業主,因此業主可以逕行施工
- (3) 雖然設計師為著作人, 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但業主為出資人,仍可以依據該設計圖施工
- (4) 由於設計師為著作人, 並享有著作財產權,因此業主必須取得設計師授權才得以施工
官方答案
(3) 雖然設計師為著作人, 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但業主為出資人,仍可以依據該設計圖施工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未約定著作人者以受聘人為著作人;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者,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設計師)享有,但出資人(業主)得利用該著作。因此設計師雖為著作人兼著作財產權人,業主仍得基於出資目的,按原設計圖另行僱工完成施工,不須再取得授權;惟利用不得超出出資目的範圍,例如不得將圖說轉售或另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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