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乙級 學科

第56題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題目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1. (1) 經常遲到早退者
  2. (2) 非連續曠工但一個月內累計達3 日以上者
  3. (3)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4. (4) 確定被法院判刑6 個月以內並諭知緩刑超過1 年以上者

官方答案

(3)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包含:對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第2款)。選項3「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即屬對雇主施暴,符合該款,無須預告。選項1經常遲到早退須達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始得適用,非當然免預告;選項2須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僅3日非連續不符;選項4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確定者,須未諭知緩刑方可終止,既已緩刑即不得依此終止。故選3。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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